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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

作者:admin  点击数:707    更新时间:2017/4/7

【标题】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

【时效性】 有效

【颁布单位】 卫生部

【颁布日期】 810702

【实施日期】 810702

【失效日期】

【文号】

【名称】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

【题注】 通知

在中央、国务院领导的关怀下,经与中央组织部、中央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共同 研究,根据现有医疗条件,仅对老专家的医疗照顾作部分调整。 调整范围

一、属于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下列人员: 1.高等学校教授级、卫生技术级、科学研究级、工程技术级、文艺级、编辑 级、图书博物馆级均为六级以上。 2.新闻级为七级以上。 3.翻译级为五级以上。 4.高教行政级为八级以上。 5.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业的专家。

二、属于四级的高等学校教授级、卫生技术级、科学研究级、工程技术级、文 艺级、编辑级、图书博物馆级;五级的新闻级;三级的翻译级;六级的高教行政级 ;和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家,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: 1.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。 2.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、如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全国第一流专家。 医疗照顾办法 上述人员,分散到各单位合同医院干部诊室就诊。关于转诊、会诊、住院、领 取和注销医疗证的手续、医疗费的报销和记帐办法,均按(78)卫医字1683 号文的规定执行。 自通知日起,中央、国家机关各单位,凡符合享受医疗照顾条件者,经人事部 门审核后,到卫生部直属医疗处办理手续并领取医疗证;符合上述条件的北京市的 专家,由人事部门审核,到市卫生局办理医疗手续并领取医疗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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